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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导读】2011福建事业单位面试热点:不应给醉驾入刑留口子

2011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:173013898
 

【背景材料】

    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,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,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。虽然刑法修正案(八)关于“醉驾入刑”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,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,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,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简单概括一下大概就是这样: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醉驾不是犯罪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,给予行政处罚即可。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刚刚因醉驾被刑拘,他不仅醉驾而且造成交通事故,连撞3车,致4人受伤,无论如何不能算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”的醉驾。

        “醉驾入刑”该不该留口子?请发表你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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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厦门华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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